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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代收款的民事责任认定
我与A公司签订移民服务委托合同,按约付了款,其中所付款项中有两份是合同外的B公司(没有移民资质)收据,分别以联邦申请费和第三方费用收取,当时我发现两份收据不是A公司的,问过他们服务人员,他们说这家公司是和A公司一样的,所以我被他们蒙骗了,当时没有过多的纠结此事,最终由于A公司欺骗了我没有给我办理移民,我要求全部退款,在退款过程中,A公司说那两张不是他公司的收据按照合同属于第三方费用,不予退款,要退你自己去找收据的公司去,于是我找到收据的一方,他们起初以退款为由收走了那两张收据,即不退款也不退收据,并扬言要退款到法院去,诉至法院之后,在诉调期间这家公司注销了,可是被告律师依然持有证照和对外无效的印章到庭应诉,并参加一二审的诉讼,在庭审中说自己的行为是代A公司收款,并没有提供任何委托代理收款的法律依据,法院让我撤销一二审诉讼,重新起诉A公司及B公司的总公司,我不知道B公司代理收款是否具有合法性,还有根据合同法402条,根本没有我确认此事,代收款就不会成立。谢谢!
地区:上海-黄浦区 分类:民事法律- 提问时间:2016-03-01 07:54:19
提问者:ASK1456790059sjv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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